濒危野生植物进口代理流程
千诺国际可根据国际林业局相关规定,可协助客户代理濒危野生植物进口,濒危野生植物进口代理流程如下。
一、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。
二、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。
三、依据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; 2、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及有关决定、决议。
四、条件 (一)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 (二)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、《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》(见附表6); 2、当年首次申请的,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,以及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》; 3、进出口合同或协议: 商业性进出口的,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;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,须提交合作研究等有关协议、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;委托代理进出口的,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; 4、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,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、林木采伐许可证、发票、人工培植基地(场)基本情况说明等; 5、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,包括成分、含量、规格、工艺技术等。
五、数量 有数量限制。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。
六、程序 (一)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; (二)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; (三)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鉴定和专家评审; (四)审查合格的,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》;审查不合格的,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。
七、期限 20日内。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。